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101號
KSDV,107,司促,4101,201803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妤竹(原名:李蕭妤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妤竹(原名:李蕭妤竹)於民國89年06月19日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
  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
  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
  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01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293
  ,16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