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093號
KSDV,107,司促,4093,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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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鄭進富(原名:鄭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原名:鄭嘉城)於民國90年11月21日向債權人申
  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9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4年11月27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504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55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
  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
  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進富(原│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65163元 │名:鄭嘉城│月28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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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