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98號
KSDV,107,司促,3998,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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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務 人 蔡金純
債 務 人 林連慶
債 務 人 林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肆佰伍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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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