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972號
KSDV,107,司促,3972,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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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1 │新臺幣│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  │20,808│止,按年息13.98%計算。   │
│  │元  │              │
├──┼───┼──────────────┤
│ 2 │新臺幣│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  │48,300│止,按年息13.97%計算。   │
│  │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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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