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林杏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㈡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本金│ 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1 │新臺幣│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 │20,808│止,按年息13.98%計算。 │
│ │元 │ │
├──┼───┼──────────────┤
│ 2 │新臺幣│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 │
│ │48,300│止,按年息13.97%計算。 │
│ │元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