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 務 人 陳貞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
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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