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75號
KSDV,107,司促,3375,2018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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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75號
債 權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債 務 人 豪倫塗裝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丰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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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倫塗裝機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