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債 權 人 蘇慶利
債 務 人 詠巽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彤嬡
人
債 務 人 亞洲高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玉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元
,及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
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
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
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第128條第2項、第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請求將
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
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
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
,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查,債
權人提出之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雖係於民國107
年2月15日、107年2月25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7年2月21日
、107年2月26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
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自不得請求,債權人逾此部
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票號AM0000000號其發
票日為107年3月15日,顯未屆至,依前揭說明,該部分聲請
於法無據,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
│001 │540,750元 │民國106年11月27日 │5% │AK0000000 │
├──┼──────┼───────────┼─────┼──────┤
│002 │540,750元 │民國106年12月25日 │5% │AK0000000 │
├──┼──────┼───────────┼─────┼──────┤
│003 │533,400元 │民國106年12月25日 │5% │AM0000000 │
├──┼──────┼───────────┼─────┼──────┤
│004 │540,750元 │民國107年1月15日 │5% │AM0000000 │
├──┼──────┼───────────┼─────┼──────┤
│005 │538,650元 │民國107年1月25日 │5% │AM0000000 │
├──┼──────┼───────────┼─────┼──────┤
│006 │539,700元 │民國107年2月21日 │5% │AM0000000 │
├──┼──────┼───────────┼─────┼──────┤
│007 │538,650元 │民國107年2月26日 │5% │AM0000000 │
├──┼──────┼───────────┼─────┼──────┤
│008 │537,600元 │ │ │AM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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