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89號
KSDV,107,司促,2789,2018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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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債 權 人 劉文祥
債 權 人 劉明昆
債 權 人 劉文盛
債 權 人 劉信明
兼上三人
送達代收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洲雄阮黃秀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 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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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