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84號
KSDV,106,重訴,284,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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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泰
訴訟代理人  許美卿
被   告  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民
被   告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零參萬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佰參拾伍萬元或同額之民國一○三年度甲類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偉日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偉日豐公司)前 於民國104 年5 月18日邀被告盧天民陳慶男為連帶保證人 ,與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7,200 萬元範圍 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而 依據授信共通條款第3 條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 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約定借 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過月部分,則按約定借 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偉日豐公司於106 年6 月8 日向 原告借款2,000 萬元,並約定於同年12月8 日清償,利息自 借款日起按原告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 個月TAIBOR利率加碼, 另於原告定盤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於每月 8 日計付。詎偉日豐公司於本金到期日即106 年12月8 日起 即未依約清償,原告履經催討,迄未獲清償,依據授信契約 書共同條款第7 條第1 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共計 尚欠本金19,030,0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被 告盧天民陳慶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請求准以現金 或同額之103 年度甲類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供擔保後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 、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及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TAIBOR ,近40天歷史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 至15頁),且記 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已送達被告三人之營業所、 住所,並由受僱人、同居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3 紙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被告三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依上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 核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如主文 第3 項所示。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 額為179,552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 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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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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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321,019元 │自民國106 年12月9 日│自民國107 年1 月10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利率2.80844 %計算之│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
│ │ │利息 │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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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709,008元 │自民國106 年12月9 日│自民國107 年1 月10日起至│
│ │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利率2.90811 %計算之│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
│ │ │利息 │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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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