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68號
KSDV,106,重訴,268,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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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兆奇 
被   告  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天民 
被   告  陳盧昭霞
       陳慶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伍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偉日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日豐公司)於 民國105 年11月21日邀同被告盧天民陳盧昭霞陳慶男為 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綜合融資契約,而分別向伊借款如附 表一所示,而約定各項借款之期間、利息、清償方式各如附 表一所示,另均約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伊得 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借款人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為全 部到期,且其遲延履行之本金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 者,另依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偉日豐公司就上 開各筆借款僅繳納利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日即未再按期給付 ,現已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4,754,7 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盧天民、陳盧 昭霞、陳慶男為該等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其等對偉日豐公司 基於上開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乃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 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4,754,79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 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觀之亦明。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綜合融資契約、放款利率查詢、客戶 往來明細查詢、請領貸款書、催告通知及回執等件為證,被 告均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 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附表一:
┌──┬─────┬────────┬──────────┬─────────┬──────┐
│編號│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清償方式 │利息計算方式 │繳息迄日 │
│ │(新臺幣)│ │ │ │ │
├──┼─────┼────────┼──────────┼─────────┼──────┤
│1 │1,330萬元 │106 年5 月22日至│按月付息,本金到期清│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6 年10月21│
│ │ │106 年11月21日 │償 │)加碼1.1%機動計算│日 │
├──┼─────┼────────┼──────────┼─────────┼──────┤
│2 │170萬元 │106 年6 月20日至│按月付息,本金到期清│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6 年10年19│
│ │ │106 年11月21日 │償 │)加碼1.1%機動計算│日 │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 │
├──┼───────┼────────┼────┼───────────────────┤
│1 │13,082,587元 │自106 年10月22日│2.19% │自106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2 │1,672,210元 │自106 年10月20日│2.19% │自106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起至清償日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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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