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64號
KSDV,106,訴,964,2018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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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史佩馨 
      史豐瑞 
      史耀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青青 
      史峻銘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史峻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000元,應徵第二
審18,8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故上訴人應
補繳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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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