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子媜即高麗娟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並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增加還款一期。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 務人與長子及兄嫂共同租屋居住,現受僱於喬尼亞興業有限 公司,在百貨公司門市擔任銷售人員,其收入依據民國106
年全年度薪資計算,扣除勞健保費後平均每月實際可支配收 入為新台幣(下同)43,272元。另查,債務人雖主張負擔全 部房屋費用10,000元及哥哥高振岳之扶養費,惟房屋同住者 共四人,除哥哥高振岳與配偶外,尚有債務人已成年長子, 應平均分攤之,縱因債務人收入較高,本院認亦宜以房屋費 之半數即5,000元為上限。另債務人之兄高振岳先順位之扶 養義務人為其配偶,非債務人,且其每月領有身障補助金 4,872元,縱其配偶收入僅得供自身所用,債務人之兄於104 年11月18日所領取之勞保給付794,752元亦應足供其於債務 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生活不足,故認扶養費非屬必要費用 範圍,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 人107年3月5日及3月17日陳報狀、扣繳憑單、薪資單、切結 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16,000元,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增加還款73,200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共計約33,632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 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 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承前所述,認其須負擔房屋費半 數,核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認其 之必要費以每月16,000元為上限。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還款16,000元,並於每年21月31日前增加還款73,200 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 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1-72期金額│每年12月31│
│ │ │ │ │日增加還款│
├──────────┼─────┼─────┼─────┼─────┤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450059 │ 14.96% │ 2393 │ 10949 │
├──────────┼─────┼─────┼─────┼─────┤
│台灣銀行 │ 515988 │ 17.15% │ 2744 │ 12552 │
├──────────┼─────┼─────┼─────┼─────┤
│台灣土地銀行 │ 470905 │ 15.65% │ 2504 │ 11454 │
├──────────┼─────┼─────┼─────┼─────┤
│凱基商業銀行 │ 847487 │ 28.17% │ 4507 │ 20620 │
├──────────┼─────┼─────┼─────┼─────┤
│榮昇資產管理公司台灣│ 12272 │ 0.41% │ 65 │ 299 │
│分公司 │ │ │ │ │
├──────────┼─────┼─────┼─────┼─────┤
│富邦資產管理公司 │ 712128 │ 23.67% │ 3,787 │ 17,326 │
├──────────┼─────┼─────┼─────┼─────┤
│債權總額 │3,008,839 │每期金額 │ 16,000 │ 73,200 │
├──────────┼─────┴┬────┴┬────┴─────┤
│清償成數 │ 約52.88% │清償總額 │ 1,591,2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
│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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