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5年度,16號
KSDV,105,勞簡上,16,2018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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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世緯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當事人陳報有試行和解意願,故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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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明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