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891號
KSDM,107,聲,891,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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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毅凡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毅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毅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其中100日已執行完畢 )確定,並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 於107年3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年度簡字第2064號),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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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