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麒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麒友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麒友因犯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 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 5款、第53條規定參照)。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 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檢 具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 所示8 罪,除編號2 為傷害致人重傷罪、編號3 為強制罪外 ,其餘均係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所侵害之法益、罪質多屬 相同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8 罪,在8 罪宣告刑有 期徒刑最長期(3 年6 月)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7 年5 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編號2 至3 、編號4 至6 、編號7至8曾經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總和之 限制(6年10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編│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伍月│99年2月5日 │本院│99年度審簡│99年7月19 │ 均同左 │99年8月9│編號2、3│
│ │ │ │ │ │字第2376號│日 │ │日 │曾經法院│
├─┼─────┼──────┼──────┼──┼─────┼─────┼─────┼────┤定應執行│
│2 │傷害致人重│有期徒刑參年│95年12月29日│臺灣│97年度上訴│98年3月2日│均同左 │99年10月│刑為有期│
│ │傷罪 │陸月 │ │高等│字第2024號│ │ │28日 │徒刑3 年│
├─┼─────┼──────┼──────┤法院│ │ │ │ │7 月確定│
│3 │強制罪 │有期徒刑貳月│95年12月29日│高雄│ │ │ │ │;編號4 │
│ │ │ │ │分院│ │ │ │ │至6 曾經│
├─┼─────┼──────┼──────┼──┼─────┼─────┼─────┼────┤法院定應│
│4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玖月│98年12月10日│本院│99年度訴字│99年8月12 │ 均同左 │99年9月 │執行刑為│
│ │ │ │ │ │第657號 │日 │ │13日 │有期徒刑│
├─┼─────┼──────┼──────┤ │ │ │ │ │1 年10月│
│5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玖月│98年12月10日│ │ │ │ │ │確定;編│
│ │ │ │ │ │ │ │ │ │號7 、8 │
├─┼─────┼──────┼──────┤ │ │ │ │ │曾經法院│
│6 │加重竊盜未│有期徒刑捌月│98年12月10日│ │ │ │ │ │定應執行│
│ │遂罪 │ │ │ │ │ │ │ │刑為有期│
├─┼─────┼──────┼──────┤ ├─────┼─────┼─────┼────┤徒刑1 年│
│7 │加重竊盜罪│有期徒刑柒月│98年2月3日 │ │99年度審易│99年8月31 │ 均同左 │99年9月 │確定。 │
├─┼─────┼──────┼──────┤ │字第3288號│日 │ │27日 │ │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柒月│99年2月5日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