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興武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興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興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5 月、7 月 、4 月、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茲 因受刑人業已於107 年3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上 字第12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