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70號
KSDM,107,聲,570,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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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武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武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武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另受刑人所犯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 科罰金之刑,受刑人已聲請就本件所犯各罪定應執行之刑, 此有受刑人聲請書乙份在卷可按。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 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 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 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 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 照)。法官於定應執行刑時,除應符合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 界限外,亦應注意刑法定應執行刑之刑事政策採限制加重原 則,由法官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 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等)、各罪彼此間 之整體關係(如數罪之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 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 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回復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 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與效益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 實現之刑罰,始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兼顧充分評價與不過度 評價之意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第191號等 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有上開案 件刑事確定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受刑人所犯之附表編號2至6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2年8月,有各該確定判決及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是本件所定之執行刑,即不得重於各次執行刑加計後 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2年8月+4月=3年),並以 各宣告刑中最長期者為下限(即9月)。另審酌受刑人所犯 並非均為相同之犯罪類型,犯罪之時間亦橫跨於民國105年1 0月間至106年8月間,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 之整體不法與罪責程度、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之程度 等,認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若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故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雖原得 易科罰金,惟揆諸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 表亦不再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附表】受刑人洪武勝本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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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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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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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4年3月15日 │ 105年10月24日 │ 10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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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5567號 │字第2083號等 │字第208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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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94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
│事實審│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11日 │ 106年12月21日 │ 10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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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2948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
│判 決│ │ │號 │號 │
│ ├────┼──────────┼──────────┼──────────┤
│ │判 決│ 106年11月11日 │ 107年1月10日 │ 107年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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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2至6業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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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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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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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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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6年6月8日 │ 106年7月7日 │ 106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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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083號等 │字第2083號等 │字第2083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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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1日 │ 106年12月21日 │ 106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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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106年度審訴字第1460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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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月10日 │ 107年1月10日 │ 107年1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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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2至6業經定應執行刑2年8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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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