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7年度,787號
KSDM,107,簡,787,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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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7年度審易字第14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學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李學人於民國106年9月12日11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 號前時,見 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停放在路旁無人看管,認有機可趁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打開該大貨車 駕駛座車門進入車內,徒手竊取該車司機黃全志所有之 HTC 牌手機1支、黑色手提包1只(內含黑色華碩平板電腦1台)、 白色零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600元)、MP3錄放 音機1台及鑰匙1串(上揭物品價值合計約1萬7,600元)得手 ,旋即騎乘機車逃逸。嗣經黃全志卸貨完畢返回車內發現物 品失竊報警處理,經警方依據目擊者描述並調閱附近監視錄 影畫面查看,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學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見警卷第3至7頁、偵字卷第22頁、本院審易卷第 3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全志、證人即目擊者林冠勳於 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9至11頁、第13至15頁),復有 現場蒐證照片4張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稽( 見警卷第57至67頁),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按法院之 量刑應以被告之罪責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贓物、搶奪、竊 盜及施用毒品等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素行已然不良,又正值壯年,不思以 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竟於上開時、地,竊取被害人之財 物,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並 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從事工業、家庭 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 ,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特別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 法第38條之1第1、3、5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修法理由,係 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 預防犯罪,修正為「應」沒收。是本案有關被告犯罪所得之 沒收,以「應」沒收為原則,而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若該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 還被害人者,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經查,本案被告所竊 得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財物,迄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 ,復無證據佐證已由他人取得,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 編號 │物品 │數量│預估價值(新臺│




│ │ │ │幣) │
├───┼──────────┼──┼───────┤
│1 │HTC手機 │1支 │8000元 │
├───┼──────────┼──┼───────┤
│2 │黑色手提包包(內含黑│1只 │8000元 │
│ │色華碩平板電腦1台) │ │ │
├───┼──────────┼──┼───────┤
│3 │白色零錢包(內含現金│1個 │600元 │
│ │新臺幣600元) │ │ │
├───┼──────────┼──┼───────┤
│4 │MP3錄放音機 │1台 │1000元 │
├───┼──────────┼──┼───────┤
│5 │鑰匙 │1串 │不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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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