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豐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216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豐州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2行補充 更正為「否認有前述違規情事,並明知員警000係依法執 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向000以台 語辱罵稱『哩糾懶ㄋㄨㄚˊ』」,倒數第2 行補充更正為「 等語,惡意挑釁公權力之執行,並足以貶抑000之人格及 社會評價(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外,其餘均與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 第2 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 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審酌被告於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以言語侮辱,妨害國家 公務之順利進行,漠視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屬不該;兼衡被 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其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 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21675號
被 告 蔡豐州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 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豐州前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 102 年7 月25日以102 年度交簡字第2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3 月確定,而於同年9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 悔改,於106 年11月30日1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因為巡邏員警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 分局民族路派出所警員000發現有闖越紅燈、未繫安全帶 與停等紅燈時後車輪超越停止線等情,而在高雄市三民區建 工路與建中路口時為上開員警實施攔查,000於將蔡豐州 攔停於高雄市三民區建中路與建工路口西南角後,又查得蔡 豐州現因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而遭吊銷駕駛執照,遂當場 告知蔡豐州不得繼續駕駛汽車,請通知朋友到現場移置車輛 。詎蔡豐州聽聞後,否認有前述違規情事,並向刻正執行職 務之員警000以台語辱罵稱「哩糾懶ㄋㄨㄚˊ」,經警上 前確認其前開侮辱言語時,蔡豐州又以台語辱罵稱「懶ㄋㄨ ㄚˊ系美賽ㄏ一ˋ辣」及「阿哩糾懶ㄋㄨㄚˊ對啊,阿某係 安抓」等語,惡意挑釁公權力之執行(涉犯公然侮辱罪嫌部 分未據告訴),旋即當場為警逮捕究辦。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豐州對於上開事實坦白承認,並於檢察官偵訊時 坦承自認為台語「懶ㄋㄨㄚˊ」係「白目」之意思,足認其 於案發時、地確有侮辱公務員之故意,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員警職務報告、現場錄影光碟1 片及翻拍照片4 張。另依 職權向教育部查詢,台語「懶ㄋㄨㄚˊ」(音讀lam-nua) 釋義為形容人懶惰成性,骯髒邋遢又不梳洗整理,帶有貶抑 之意思,有卷附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網站列印資料
1 紙可資參照。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侮辱公務員犯行 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又 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參,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