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核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
7年度執聲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核逸於本院一○五年度交簡字第四二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 交簡字第428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並應 給付邱堯立新台幣(下同)8 萬4000元,自民國105 年4 月 15日起至106 年3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7000元 ,嗣於105 年5 月3 日確定。然受刑人未能遵期履行,顯見 受刑人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 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 告等語。
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 ,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交簡字第 428 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並應給付邱堯 立新台幣8 萬4000元,自105 年4 月15日起至106 年3 月15 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7000元,嗣於105 年5 月3 日 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僅給付邱堯立4 萬2000元 ,自105 年10月起即未再給付乙節,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107 年1 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存戶交易明細表在卷足 憑,受刑人並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稱:「現經濟狀 況無法給付」、「(能否於107 年2 月間將未給付款項給付 完畢?)無法給付」、「(……本署將聲請法院撤銷本件緩 刑宣告,有無意見?)沒有」等語,此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107 年1 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存卷可查,足認受刑人 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且受刑人已無履行負擔之意願及能 力,法敵對意識非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 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等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