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07年度,13號
KSDM,107,撤緩,13,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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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慧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 年
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慧音(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3069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5 年,並應給付告訴人楊吉龍新 臺幣(下同)200 萬元,於103 年4 月15日確定在案。惟受 刑人未依緩刑附條件履行,並經告訴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 刑,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負擔情節 重大,已具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 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 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 74條第2 項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 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 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75條之1 規定係採裁量撤銷主義 ,立法者仍以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難收其預期效 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及比例原 則,賦予法院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之權限,法官自應就具體情 事詳加審酌是否有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情形。至於所謂「 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 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 之虞等情事而言。因此,違反負擔之情形是否重大,應斟酌 緩刑期間命應遵守事項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為綜合考量 ,非謂有違反負擔即逕予認定屬情節重大而應撤銷緩刑宣告 ,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 30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並應履 行如附表所示之負擔,於103 年4 月15日確定乙節,有該刑 事簡易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此情堪以認定。又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後至107 年3 月6 日止,期間有9 個月完全未給付,其餘給付中僅9 個月符合



緩刑宣告之所附條件,其他則未達,受刑人未遵期清償一事 ,有存款人收執聯、告訴人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在卷可佐, 足認受刑人確有未按期履行前開緩刑宣告所命之負擔之情形 。惟本院審酌依緩刑條件,自103 年3 月15日起至107 年3 月15日此一期間,受刑人共應給付24萬元,實際則給付15萬 7,800 元,期間雖有遲誤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然受刑人於 約4 年之期間內,僅有9 個月完全未給付,其餘每月均有給 付,甚有7 個月之給付金額超過緩刑所附條件之5,000 元, 另於107 年3 月6 日本院訊問時,當庭給付3 萬元予告訴人 (參本院卷第14頁),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其後來係 因懷孕,與2 個小孩在外租房子,且小孩要上幼稚園,收入 不敷支出,致未能按期履行緩刑所附之條件,目前在服飾店 工作,之後每個月可給付告訴人8,000 元等語(參本院卷第 13頁至第14頁),足徵受刑人應僅因自身財務短缺,而未能 及時或足額履行,尚有履行負擔之真意,且有繼續履行之客 觀情狀,此與推諉拖延時間,或有資力但惡意不履行之情形 顯有不同,自難徒以受刑人未遵期履行之外觀事實,遽以推 斷其有故違上開負擔之主觀意圖。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受刑人所受緩刑之宣告,已因其違反緩刑所命負擔,有何 難收緩刑預期效果而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再者,又考量 為使告訴人所受損害能繼續得到實質填補,且告訴人於本院 訊問時,亦表示同意讓受刑人繼續履行緩刑條件(參本院卷 第14頁),本院依據裁量審查原則以及比例原則審酌結果, 認為本案受刑人違犯程度,情節尚非重大,無立即執行刑罰 之必要。認仍不宜撤銷緩刑之宣告,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 刑之宣告,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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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履行之條款 │參考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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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音應給付楊吉龍新臺幣貳佰萬元,以匯款方式分期│本院103 年度司雄│
│匯入楊吉龍所指定帳戶,自民國一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附民移調字第172 │
│至清償完畢止,共分四百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號調解筆錄 │




│十五日前給付新臺幣伍仟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 │
│到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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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