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林郁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林郁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