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9號
KSDM,107,審易,9,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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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林郁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林郁芬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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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