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68號
KSDM,106,訴,768,201803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吳環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林茂誠
被   告 葉芬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吳環葉芬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