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智易字,106年度,36號
KSDM,106,審智易,36,2018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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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智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永平
輔 佐 人 曾玲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永平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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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