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28號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樺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正忠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李倬銘律師 張秀玲 翁昇鋒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德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聖涵律師複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浩建 趙寶貞參 加 人 上禾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璋訴訟代理人 陳文壽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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