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91號
KSHM,107,聲,39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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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世和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1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於105 年8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626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1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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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