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凱侖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1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凱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凱侖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凱侖於104 年9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2749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2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