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兆弦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
字第711 號,中華民國106 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904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乙○○與甲○○為朋友,乙○○明知其財務狀況不佳,無清 償能力,竟於民國104 年2 月間至104 年8 月間不詳時間, 透過報紙多次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每張新臺幣(下同 )7,000 至8,000 元之低廉價格,購入如附表一、三所示無 法如期兌現之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並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 年3 月12日起至 同年8 月25日止,在甲○○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之住處或公司 等地,向甲○○佯稱欲以其商業往來客戶開立之支票(俗稱 「客票」)貼現之方式向甲○○借款,並自104 年4 月14日 起(起訴書誤載為3 月12日,應予更正)至同年8 月25日止 ,接續持附表一(起訴書誤將104 年8 月31日後交付之支票 列入起訴書附表一,應予更正)所示之人頭支票交付予甲○ ○,致甲○○誤認該些支票得如期兌現而陷於錯誤,乃於附 表二所示日期,將附表二所示金額自行或請託朋友李國陽或 何鳳珠匯款至乙○○使用之張祐俊(所涉詐欺取財罪嫌,另 經不起訴之處分)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號帳戶內(帳 號詳卷),共計匯款905 萬元(乙○○另交付其他客票有兌 現55萬元,故詐欺金額為850 萬元)。嗣甲○○向付款人提 示附表一所示之人頭支票陸續遭退票,乙○○為應付甲○○ 催促其償還債務,遂又於104 年8 月31日後陸續交付附表三 所示之人頭支票予甲○○,然經甲○○提示後仍遭退票,甲 ○○始悉受騙。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公訴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均表示沒有意見,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 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並無不法之情事,認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均得 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 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證人甲○○於偵查中指訴 相符(見他字卷第2-3 頁、13-18 頁、43-45 頁、88頁、10 5 年度偵字第9048號卷第12-16 頁),並有告訴人庭呈之「 乙○○代收票據一欄表」、「乙○○(張祐俊)借款一欄表 」、被告庭呈之附表一、附表三人頭支票影本、「104 匯款 紀錄單」、104 年3 月至10月、104 年11月至105 年2 月開 立之支票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25日儲字第 1050151140號函附張祐俊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清單、附 表一及附表三所示支票所屬開戶銀行之退票資料等在卷可稽 (見他字卷第4-5 頁、19-40 頁、46-75 頁、127-302 之1 頁、105 年度偵字第26149 號卷第5-10頁)。另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中亦自承:被告扣除利息後,詐騙我的金額應 為850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0頁背面),足見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自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二、另公訴人雖認被告係自104 年3 月12日起接續交付起訴書附 表一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然查,被告應係於104 年3 月12 日收受告訴人匯入之第一筆借款後,於104 年4 月14日始開 始交付支票予告訴人乙節,有告訴人提出之「乙○○代收票 據一欄表」1 份在卷可查(見他字卷第46頁),起訴書所載 之交付支票日期應有錯誤,爰予更正。又公訴人雖認本案判 決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均係被告於104 年3 月12日至 8 月25日期間交付予告訴人,然其中附表三所示之支票應係 被告於104 年8 月31日後,因先前其交付予告訴人之人頭支 票陸續跳票,為應付告訴人催促其償還債務,始先後交付予 告訴人者乙節,亦有上開「乙○○代收票據一欄表」1 份在 卷足憑,故被告交付附表三所示支票之時間非在104 年3 月 12日至同年8 月25日之間,而係在詐欺取財行為完成後所為 ,起訴書附表一誤將上開支票列入被告犯罪期間內交付告訴 人之人頭支票,乃係對於交付時間顯有誤認,亦應予更正。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 雖係先後多次以附表一所示支票向告訴人詐取財物,然其交
付支票之時間、票據金額與告訴人匯款時間、借款金額並無 必然之對應關係,告訴人匯款之時間亦非固定,並考量被告 應係因己身財務狀況不佳,為取得資金之同一目的,於4 個 月之內,以相同之手法交付人頭支票以詐取財物,堪認是出 於同一犯意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次 舉動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該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僅論以接續犯一罪較為 合理。
四、原審予以被告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詐取告訴人之金額 係850 萬元,已如前述,而原審認被告詐取之金額為905 萬 元,自有未合,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不當 ,固無足取,被告上訴意旨,執前開情詞,指摘原判決不當 ,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 有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前科(不構成累犯),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難謂甚佳,明知 自身資力不佳,竟為圖取得資金,而惡意以購買顯無法兌現 之芭樂票之方式,佯為客票交付予告訴人,使告訴人陷入錯 誤,而陸續借款予被告,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失,對金融秩 序亦造成潛在危害,又被告犯罪所得金額甚鉅,於本案審理 中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所為甚有不該;另衡酌被告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為 國中畢業,有1 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以資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 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定有明文。被告 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共850 萬元,惟被告於行為 後至今已返還告訴人56萬元等節,經被告、告訴人於原審準 備程序中陳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0頁反面-31 頁),堪以認 定。故除被告已實際返還告訴人之56萬元以外,其餘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850 萬元-56 萬元=794萬元)依前揭規定應予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至附表一所示之 支票,雖為被告犯本案詐欺取財罪所用之物,然均已向告訴 人行使而不復為被告所有,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沒 收;附表三所示之支票,非為被告犯本案詐欺取財罪所用之 物,亦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維中提起公訴,檢察官甯先文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 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票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附註欄 │
│ │ │ │ │(新臺幣,│ │ │
│ │ │ │ │下同) │ │ │
├──┼─────┼─────┼─────┼─────┼─────┼─────┤
│ 1 │GB0000000 │崛宏有限公│104年7月25│46萬1,300 │第一商業銀│ │
│ │ │司 │日 │元 │行五福分行│ │
├──┼─────┼─────┼─────┼─────┼─────┼─────┤
│ 2 │ED0000000 │頡昇企業有│104年8月31│37萬6,300 │華南商業銀│ │
│ │ │限公司 │日 │元 │行林口分行│ │
├──┼─────┼─────┼─────┼─────┼─────┼─────┤
│ 3 │ACC0000000│潔芯國際有│104年9月25│67萬元 │大眾商業銀│ │
│ │ │限公司 │日 │ │行大和平分│ │
│ │ │ │ │ │行 │ │
├──┼─────┼─────┼─────┼─────┼─────┼─────┤
│ 4 │BJ0000000 │寶雅興業有│104年9月30│35萬2,700 │合作金庫銀│ │
│ │ │限公司 │日 │元 │行北士林分│ │
│ │ │ │ │ │行 │ │
├──┼─────┼─────┼─────┼─────┼─────┼─────┤
│ 5 │AJ0000000 │齊華企業有│104年9月30│56萬4,300 │臺灣銀行桃│ │
│ │ │限公司 │日 │元 │園分行 │ │
├──┼─────┼─────┼─────┼─────┼─────┼─────┤
│ 6 │AA0000000 │千澄企業有│104年9月30│33萬9,000 │國泰世華商│ │
│ │ │限公司 │日 │元 │業銀行成功│ │
│ │ │ │ │ │分行 │ │
├──┼─────┼─────┼─────┼─────┼─────┼─────┤
│ 7 │SW0000000 │新榮美貿易│104年10月2│50萬元 │合作金庫銀│ │
│ │ │有限公司 │0日 │ │行三興分行│ │
├──┼─────┼─────┼─────┼─────┼─────┼─────┤
│ 8 │CA0000000 │丞宜企業有│104年10月2│35萬元 │玉山銀行永│ │
│ │ │限公司 │5日 │ │安分行 │ │
├──┼─────┼─────┼─────┼─────┼─────┼─────┤
│ 9 │CN0000000 │鑫永達有限│104年10月2│42萬元 │彰化商業銀│ │
│ │ │公司 │5日 │ │行新樹分行│ │
├──┼─────┼─────┼─────┼─────┼─────┼─────┤
│ 10 │SW0000000 │新榮美貿易│104年10月3│60萬元 │合作金庫銀│ │
│ │ │有限公司 │1日 │ │行三興分行│ │
├──┼─────┼─────┼─────┼─────┼─────┼─────┤
│ 11 │CA0000000 │丞宜企業有│104年10月3│32萬元 │玉山銀行永│ │
│ │ │限公司 │1日 │ │安分行 │ │
├──┼─────┼─────┼─────┼─────┼─────┼─────┤
│ 12 │YX0000000 │鑫榮立實業│104年10月3│36萬元 │合作金庫銀│ │
│ │ │有限公司 │1日 │ │行左營分行│ │
├──┼─────┼─────┼─────┼─────┼─────┼─────┤
│ 13 │YX0000000 │鑫榮立實業│104年11月5│34萬元 │合作金庫銀│起訴書原附│
│ │ │有限公司 │日 │ │行左營分行│表一編號15│
└──┴─────┴─────┴─────┴─────┴─────┴─────┘
附表二:
┌──┬─────┬──────┬────────┬───────┐
│編號│借款日期 │借款方式 │借款金額 │匯款人 │
│ │ │ │(新臺幣,下同)│ │
├──┼─────┼──────┼────────┼───────┤
│ 1 │104年3月12│無摺存款 │30萬元 │甲○○ │
│ │日 │ │ │ │
├──┼─────┼──────┼────────┼───────┤
│ 2 │104年4月15│入戶匯款 │30萬元 │李國陽 │
│ │日 │ │ │ │
├──┼─────┼──────┼────────┼───────┤
│ 3 │104年4月17│無摺存款 │50萬元 │甲○○ │
│ │日 │ │ │ │
├──┼─────┼──────┼────────┼───────┤
│ 4 │104年5月19│跨行匯入 │30萬元 │甲○○ │
│ │日 │ │ │ │
├──┼─────┼──────┼────────┼───────┤
│ 5 │104年5月19│跨行匯入 │270萬元 │甲○○ │
│ │日 │ │ │ │
├──┼─────┼──────┼────────┼───────┤
│ 6 │104年6月10│無摺存款 │15萬元 │甲○○ │
│ │日 │ │ │ │
├──┼─────┼──────┼────────┼───────┤
│ 7 │104年6月18│跨行匯入 │200萬元 │何鳳珠 │
│ │日 │ │ │ │
├──┼─────┼──────┼────────┼───────┤
│ 8 │104年7月21│無摺存款 │200萬元 │甲○○ │
│ │日 │ │ │ │
├──┼─────┼──────┼────────┼───────┤
│ 9 │104年8月7 │入戶匯款 │50萬元 │李國陽 │
│ │日 │ │ │ │
├──┼─────┼──────┼────────┼───────┤
│ 10 │104年8月25│入戶匯款 │30萬元 │李國陽 │
│ │日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票號 │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附註欄 │
│ │ │ │ │(新臺幣,│ │ │
│ │ │ │ │下同) │ │ │
├──┼─────┼─────┼─────┼─────┼─────┼─────┤
│ 1 │GA0000000 │宏亮開發有│104年10月3│28萬元 │第一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1日 │ │行忠孝路分│表一編號13│
│ │ │ │ │ │行 │ │
├──┼─────┼─────┼─────┼─────┼─────┼─────┤
│ 2 │GA0000000 │宏亮開發有│104年11月5│33萬2,000 │第一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元 │行忠孝路分│表一編號14│
│ │ │ │ │ │行 │ │
├──┼─────┼─────┼─────┼─────┼─────┼─────┤
│ 3 │AJ0000000 │鑫榮立實業│104年11月1│37萬元 │臺灣銀行高│起訴書原附│
│ │ │有限公司 │5日 │ │榮分行 │表一編號16│
├──┼─────┼─────┼─────┼─────┼─────┼─────┤
│ 4 │UB0000000 │鑫永達有限│104年11月2│36萬5,000 │臺灣新光商│起訴書原附│
│ │ │公司 │0日 │元 │業銀行樹林│表一編號17│
│ │ │ │ │ │分行 │ │
├──┼─────┼─────┼─────┼─────┼─────┼─────┤
│ 5 │FB0000000 │長金發開發│104年11月2│46萬元 │第一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有限公司 │0日 │ │行林口工二│表一編號18│
│ │ │ │ │ │分行 │ │
├──┼─────┼─────┼─────┼─────┼─────┼─────┤
│ 6 │AE0000000 │承語有限公│104年11月2│35萬元 │臺灣中小企│起訴書原附│
│ │ │司 │5日 │ │業銀行林口│表一編號19│
│ │ │ │ │ │分行 │ │
├──┼─────┼─────┼─────┼─────┼─────┼─────┤
│ 7 │UA0000000 │錡異有限公│104年11月2│38萬4,300 │聯邦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司 │6日 │元 │行北投簡易│表一編號20│
│ │ │ │ │ │分行 │ │
├──┼─────┼─────┼─────┼─────┼─────┼─────┤
│ 8 │UB0000000 │鑫永達有限│104年12月5│36萬5,000 │臺灣新光商│起訴書原附│
│ │ │公司 │日 │元 │業銀行樹林│表一編號21│
│ │ │ │ │ │分行 │ │
├──┼─────┼─────┼─────┼─────┼─────┼─────┤
│ 9 │FB0000000 │長金發開發│104年12月1│40萬元 │第一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有限公司 │0日 │ │行林口工二│表一編號22│
│ │ │ │ │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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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TT0000000 │宜湘實業有│104年12月1│35萬2,000 │台北富邦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0日 │元 │業銀行大同│表一編號23│
│ │ │ │ │ │分行 │ │
├──┼─────┼─────┼─────┼─────┼─────┼─────┤
│ 11 │UA0000000 │錡異有限公│104年12月1│32萬元 │聯邦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司 │5日 │ │行北投簡易│表一編號24│
│ │ │ │ │ │分行 │ │
├──┼─────┼─────┼─────┼─────┼─────┼─────┤
│ 12 │TT0000000 │宜湘實業有│104年12月2│35萬2,000 │台北富邦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0日 │元 │業銀行大同│表一編號25│
│ │ │ │ │ │分行 │ │
├──┼─────┼─────┼─────┼─────┼─────┼─────┤
│ 13 │AJP0000000│逸軒有限公│104年12月2│37萬1,250 │高雄銀行南│起訴書原附│
│ │ │司 │0日 │元 │高雄分行 │表一編號26│
├──┼─────┼─────┼─────┼─────┼─────┼─────┤
│ 14 │AE0000000 │承語有限公│104年12月 │35萬元 │臺灣中小企│起訴書原附│
│ │ │司 │25日 │ │業銀行林口│表一編號27│
│ │ │ │ │ │分行 │ │
├──┼─────┼─────┼─────┼─────┼─────┼─────┤
│ 15 │UA0000000 │錡異有限公│104年12月2│33萬元 │聯邦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司 │5日 │ │行北投簡易│表一編號28│
│ │ │ │ │ │分行 │ │
├──┼─────┼─────┼─────┼─────┼─────┼─────┤
│ 16 │TT0000000 │宜湘實業有│104年12月3│35萬2,000 │台北富邦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1日 │元 │業銀行大同│表一編號29│
│ │ │ │ │ │分行 │ │
├──┼─────┼─────┼─────┼─────┼─────┼─────┤
│ 17 │CA0000000 │祥亦有限公│104年12月3│38萬元 │玉山銀行木│起訴書原附│
│ │ │ │ │ │ │表一編號30│
│ │ │ │ │ │ │ │
├──┼─────┼─────┼─────┼─────┼─────┼─────┤
│ 18 │KN0000000 │鎰勝有限公│105年1月5 │42萬7,300 │彰化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 │ │ │ │表一編號31│
│ │ │ │ │ │ │ │
├──┼─────┼─────┼─────┼─────┼─────┼─────┤
│ 19 │CA0000000 │祥亦有限公│105年1月10│30萬元 │玉山銀行木│起訴書原附│
│ │ │司 │日 │ │柵分行 │表一編號32│
├──┼─────┼─────┼─────┼─────┼─────┼─────┤
│ 20 │AK0000000 │明媗有限公│105年1月13│30萬元 │玉山銀行東│起訴書原附│
│ │ │司 │日 │ │三重分行 │表一編號33│
├──┼─────┼─────┼─────┼─────┼─────┼─────┤
│ 21 │CB0000000 │家穎企業有│105年1月15│45萬元 │國泰世華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業銀行北桃│表一編號34│
│ │ │ │ │ │園分行 │ │
├──┼─────┼─────┼─────┼─────┼─────┼─────┤
│ 22 │KN0000000 │明媗有限公│105年1月20│35萬2980元│彰化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司 │日 │ │行泰山分行│表一編號35│
├──┼─────┼─────┼─────┼─────┼─────┼─────┤
│ 23 │CB0000000 │家穎企業有│105年1月25│45萬元 │國泰世華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業銀行北桃│表一編號36│
│ │ │ │ │ │園分行 │ │
├──┼─────┼─────┼─────┼─────┼─────┼─────┤
│ 24 │AK0000000 │明媗有限公│105年1月27│36萬元 │玉山銀行東│起訴書原附│
│ │ │司 │日 │ │三重分行 │表一編號37│
├──┼─────┼─────┼─────┼─────┼─────┼─────┤
│ 25 │EC0000000 │元迪企業有│105年2月17│40萬元 │臺灣新光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業銀行大同│表一編號38│
│ │ │ │ │ │分行 │ │
├──┼─────┼─────┼─────┼─────┼─────┼─────┤
│ 26 │AI0000000 │鑽全興業有│105年2月20│50萬元 │永豐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行江子翠分│表一編號39│
│ │ │ │ │ │行 │ │
├──┼─────┼─────┼─────┼─────┼─────┼─────┤
│ 27 │HD0000000 │葦創實業有│105年2月20│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起│日 │ │行城內分行│表一編號40│
│ │ │訴書誤載為│ │ │ │ │
│ │ │「鮪創實業│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 │ │ │ │
├──┼─────┼─────┼─────┼─────┼─────┼─────┤
│ 28 │EC0000000 │元迪企業有│105年2月25│40萬元 │臺灣新光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業銀行大同│表一編號41│
│ │ │ │ │ │分行 │ │
├──┼─────┼─────┼─────┼─────┼─────┼─────┤
│ 29 │EC0000000 │元迪企業有│105年2月25│40萬元 │臺灣新光商│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業銀行大同│表一編號42│
│ │ │ │ │ │分行 │ │
├──┼─────┼─────┼─────┼─────┼─────┼─────┤
│ 30 │HD0000000 │葦創實業有│105年2月29│50萬元 │華南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起訴書誤│限公司 │日 │ │行城內分行│表一編號43│
│ │載為「HD45│ │ │ │ │ │
│ │70317 」,│ │ │ │ │ │
│ │應予更正)│ │ │ │ │ │
├──┼─────┼─────┼─────┼─────┼─────┼─────┤
│ 31 │AI0000000 │鑽全興業有│105年2月29│50萬元 │永豐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行江子翠分│表一編號44│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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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AI0000000 │鑽全興業有│105年2月29│45萬元 │永豐商業銀│起訴書原附│
│ │ │限公司 │日 │ │行江子翠分│表一編號45│
│ │ │ │ │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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