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06年度,1321號
KSHM,106,上訴,1321,2018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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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詔毅
選任辯護人 蔡長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詔毅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詔毅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訊問後 ,認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 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 行,於106 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7 年3 月28日第一次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審酌被告王詔毅本件犯罪情 節,已傷害被害人身體,並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又被 告所犯加重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 ,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 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 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 ,本院於訊問被告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 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 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 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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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