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山德‧庫舒姆‧比利拉(Santha Kusum Perera)
上列上訴人因與潘春妹間離婚事件提起上訴,經核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