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家上字,107年度,2號
HLHV,107,家上,2,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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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山德‧庫舒姆‧比利拉(Santha Kusum Perera)
上列上訴人因與潘春妹間離婚事件提起上訴,經核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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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