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再易字,107年度,1號
HLHV,107,再易,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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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許敏彥 
再審被告  王愛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然未據再審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
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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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