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葉俊明
訴訟代理人 羅亦成律師
上 訴 人 葉俊龍
被 上訴 人 陳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兩造公同共有遺產新台幣捌拾叁萬零陸佰壹拾肆元」、「新台幣貳拾萬柒仟陸佰伍拾叁點伍元分歸上訴人葉俊明取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遺產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伍佰壹拾肆元」、「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伍佰伍拾叁點伍元分歸上訴人葉俊明取得」;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倒數第二至四行中關於「兩造公同共有遺產830,614元」、「207,653.5元分歸葉俊明取得」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兩造公同共有遺產1,295,514元」、「672,553.5元分歸葉俊明取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