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21號
TNHV,106,上,221,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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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常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高嵐書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鄭猷耀  律師
被 上訴 人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廷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冠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  律師
      吳俊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6月30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訴字第429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係零件代工製造業,被上訴人於民國101年 間與伊簽訂採購合約(下稱系爭採購合約),約明由被上訴 人將所設計型號00-0000-0及型號00-0000-0之羊角臂等產品 委託伊製造生產毛胚,並自102年6月起陸續向伊訂製前揭型 號之羊角臂毛胚(下稱系爭羊角臂毛胚)數批,伊均已依被 上訴人之指示分別完工出貨,交付予被上訴人,並經驗收無 誤。詎被上訴人就伊代工完成上揭貨品之承攬報酬,至今尚 有自103年3月18日起至同年8月26日止,合計數量為2,856件 之羊角臂毛胚之貨款1,649,340元,尚未給付,屢經催討, 被上訴人均置若罔聞,伊自得請求給付前揭貨款。至被上訴 人雖主張對伊有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金額4,209,969 元,而行使抵銷權,惟系爭羊角臂毛胚模具,係經被上訴人 之指揮、監督下所為,系爭羊角臂毛胚樣品亦經被上訴人簽 名確認品質無誤,其生產之產品自無瑕疵,被上訴人對伊並 無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債權,其行使抵銷權,並無理由。 爰依民法承攬及買賣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伊1, 649,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之判決。原審為伊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1,649,34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訴外人○○○公司於102年間透過訴外人○ ○公司,向伊訂購汽車組件羊角臂,伊公司因無鑄造鋁合金 元件之生產線,遂轉向上訴人採購羊角臂毛胚,由伊提供毛 胚圖、成品圖予上訴人,由上訴人自行將模具生產完成,並 依前揭模具生產系爭羊角臂毛胚後,再由伊自行精加工後交 貨予○○○公司,因依據兩造所成立之採購契約及採購單約 定,係著重於「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而對於「工作之完 成(勞務之給付)」毫無著墨,係著重於系爭羊角臂毛胚所 有權之取得,而非重於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是兩造 間系爭採購契約應屬買賣契約,上訴人依民法承攬法律關係 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已屬無據。且至103年8月底為止,上訴 人實際交貨數量為2,670件,惟○○○公司抽驗發現該等羊 角臂毛胚局部有鍛造裂痕生成之瑕疵,造成羊角臂測試時發 生斷裂情形。伊為交付合格之羊角臂予○○○公司,祇得向 訴外人○○鍛造公司另行採購羊角臂毛胚,並以空運方式緊 急將重新製作之羊角臂交貨予○○○公司。伊因上訴人生產 之系爭羊角臂毛胚有上開瑕疵,致受有支出空運貨物運費及 稅金共1,674,179元、補購羊角臂毛胚之費用1,541,925元、 新模具費504,000元、遭○○公司求償489,865元,總計4,20 9,969之損害,伊自得以前揭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與上 訴人上開價金債權相抵銷,則上訴人請求伊給付系爭羊角臂 毛胚之承攬報酬或買賣價金,自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答 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101年11月29日簽訂採購合約,合約內容包含上訴人 應開發製作羊角臂毛胚據以生產之模具。被上訴人自102年 間向上訴人訂購依其所提供之設計圖而按圖製作之汽車零組 件即羊角臂毛胚(含左、右)。
(二)上訴人依據上開設計圖說開發製造上開零件之模具,並於10 2年6月及同年7月間,分別向被上訴人請求支付模具費用合 計456,750元(含稅),並已支付完畢。(三)上訴人已完成模具之開發製造,並利用該模具生產系爭羊角 臂毛胚之樣本,經被上訴人檢查合格。被上訴人於102年6月 7日起至103年8月止,分批向上訴人採購系爭羊角臂毛胚, 合計2,670件。上訴人交付羊角臂毛胚予被上訴人後,再由 被上訴人加工成羊角臂,以海運方式寄送予美國之○○○公 司。
(四)○○公司為被上訴人之上游客戶,於103年8月間以電子郵件 通知被上訴人,交付予○○○公司之羊角臂汽車零件局部有 鍛造裂痕成長致產品破壞之瑕疵。被上訴人知悉後將產品瑕



疵乙事告知上訴人,並於103年8月25日前後由被上訴人會同 ○○○公司之工程技師至上訴人公司,查看生產羊角臂毛胚 之相關過程。
(五)被上訴人於104年1月5日與○○鍛造公司,簽訂零件採購基 本合約,並交付羊角臂(含左、右)設計圖說予該公司,由 ○○鍛造公司依據該設計圖說開發該零件之模具,並於開發 完成後,先生產毛胚樣本,再經被上訴人檢查合格後,由被 上訴人向該公司採購羊角臂(含左、右)毛胚,及將該公司 交付之毛胚再自行加工,並將加工後之羊角臂寄送予美國之 ○○○公司。
(六)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間,以空運方式寄送加工後之羊角臂 予○○○公司,因此支付運費1,674,179元。(七)兩造於103年11月3日及104年11月26日,提供羊角臂毛胚予 ○○○○研究發展中心(下稱○○中心)進行檢測,試驗結 果分別記載「…為樣品局部有鍛造裂痕生成,此裂痕會成長 而造成樣品破壞。…」及「…樣品於左上角長耳端有局部鍛 造缺陷(類似摺料)生成,應屬於模具設計所造成摺料現象 。…」。
(八)被上訴人於103年10月至11月間,已支付○○鍛造公司採購 羊角臂毛胚價金1,541,925元及模具費用5,04,000元(含稅 )。
(九)被上訴人因商品瑕疵,遭○○公司求償,已賠付該公司489, 865元。
(十)訟爭羊角臂成品出現瑕疵之原因,為上訴人開發設計完成之 模具固有瑕疵所造成。
(十一)兩造間關於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爭議,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事件判決上訴人應給付 被上訴人2,104,98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經本院106年 度上字第106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再給付841,994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即共2,946,979元本息),目前繫屬最高法 院尚未確定。
四、上訴人主張承攬製造系爭羊角臂毛胚,經交付及驗收後,被 上訴人迄未給付價款,惟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上情置辯。 是本件系爭羊角臂毛胚之採購合約究係買賣或承攬契約?上 訴人得否請求價款之給付?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得否主張不完 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被上訴人主張抵銷抗辯是否可採 ?厥為本件應審究之爭點。爰分述如下:
(一)本件兩造間就系爭羊角臂毛胚之採購合約,為買賣契約,上 訴人依交付貨品之數量,得請求買賣價款之給付: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又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 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 345條第1項及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製造物 供給契約」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 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此項契約之性 質,究係買賣,抑屬承攬?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以資 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付), 適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賣之規定 ,有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590號判例意旨可參;兩者無所 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 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 賣之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
2、依兩造於101年11月29日簽訂之系爭採購合約,首揭「緣正 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向(下稱乙方,該乙方空 格未填,但依據合約下方賣方經上訴人負責人簽名,故應為 上訴人)訂購貨品,經雙方議定『買賣』條件如下:」,且 合約中約明買賣條件計9項,其中7項即:「交貨地點」、「 付款辦法:驗收合格月結90天匯款」、「驗收方式:PPAP」 、「貨品驗收:1.所售貨品必須如期交貨。2.所交貨品必須 完好與規範約定相符。3.瑕疵貨品應立即取回並調換交齊。 」、「逾期違約:應依契約規定之交貨日期交貨,否則應照 下列辦法繳納違約金。…」、「解約辦法:1.乙方未能履行 本契約逾期至10天,甲方得解除本契約……3.解約違約金按 未交貨品貨款金額賠款。…」、「保證責任:乙方履行本契 約各項條件,如乙方不履行或因逾期交貨或品質不良以致甲 方生產停頓時,乙方願負責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即照甲 方所產生全數費用全額賠償。…」(原審卷第218頁),依 上開內容觀之,均涉及「交貨」之財產權移轉,對於工作物 如何完成並無相關之約定。足見系爭合約之真意完全側重在 「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即著重在工作物是否有按時依約 交付,而非工作物之如何完成,應堪認定。
3、另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採購系爭羊角臂毛胚之採購單內容,亦 係載明系爭貨品之品名、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日等 (原審卷第97頁至第102頁),益徵兩造間之合約側重在「 工作物財產權之移轉」,非重在工作之完成甚明。至於被上 訴人向上訴人訂購時,所交付羊角臂毛胚圖(原審卷第179 至180頁),依該毛胚圖左上方載有「註:…2.沒有○○○ 工程部門的同意,不可對零件進行修改,也不可修改圖面或 是逕行特採。所有的修改都要在這張圖面上記錄,並且遵行



工程設變程序進行。3.模具設計必須經過○○○工程設計部 門確認後才可進行量產。4.每批貨的材料都要有符合要求的 文件,供應商要將這些文件用包裝標籤方式提供給○○○的 品質確認部門。材料、製程、尺寸、物理性質等方面,在沒 有○○○書面同意前,不可有變異或是替代方案…」、「模 具閉合公差為+1.2㎜/-0.3㎜」等語,足見羊角臂毛胚之 生產需以開發模具為前提要件,而前揭毛胚圖顯針對模具之 設計、施工規範及規格等予以規範,著重於技術層面,模具 之完成,僅屬採購合約一部分,並非本件合約主要採購標的 。
4、綜上,依兩造間之系爭採購合約及採購單內容觀之,兩造間 就系爭羊角臂毛胚之採購合約,為買賣契約,而非承攬契約 ,應堪認定。是上訴人就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羊角臂毛胚, 依兩造間之買賣合約請求給付價款,自屬有據。上訴人雖主 張自103年3月18日起至同年8月26日交付被上訴人之系爭羊 角臂毛胚共2,856件,並提出銷貨單為證(原審卷第7至11頁) ,惟上訴人對於其中658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本院卷第13 6頁),且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主張交付658件部分自 非可採。惟被上訴人既自承其於前揭期間曾收到上訴人系爭 羊角臂毛胚共2,670件,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三) ,又被上訴人亦同意給付該部分金額(本院卷第137頁),以 每件單價550元,加上買賣稅金5%計算,則上訴人得請求之 貨款合計為1,541,925元(計算式:2,670件×550元×1.05 =1,541,925元)。
(二)被上訴人得就上訴人因系爭羊角臂毛胚瑕疵造成之損害,主 張上訴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1、系爭羊角臂毛胚有可歸責於上訴人之瑕疵:(1)按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 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 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民法第235條前段、 第35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2)上訴人所生產之系爭羊角臂毛胚,經交予被上訴人為精加工 並交付予○○○公司後,於測試時發現有斷裂及裂痕情形發 生,經兩造分別將系爭羊角臂毛胚樣品送交訴外人○○中心 鑑定之結果,係認上訴人所提出之系爭羊角臂毛胚樣品局部 有鍛造裂痕生成,此裂痕經使用會成長而造成樣品破壞;而 上訴人所提出之樣品則可觀察到於左上角長耳端有局部鍛造 缺陷(類似摺料)生成,應屬於模具設計所造成的摺料現象 一節,有被上訴人所提出○○中心就巨觀流線、金相組織出



具之試驗報告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99至208頁),且為兩造 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七、十),足見係上訴人開發製作系爭 羊角臂毛胚模具之瑕疵,導致據以生產之羊角臂亦有瑕疵, 故系爭羊角臂毛胚有可歸責於上訴人之瑕疵,自堪認定。(3)上訴人雖抗辯其係依照被上訴人所提供之毛胚圖及3D零件圖 繪製設計系爭羊角臂毛胚之模具,而該圖於繪製完成後,係 經被上訴人確認、審核通過後,始得製作模具,足認其所設 計、開發之系爭羊角臂毛胚模具,係經被上訴人之指揮、監 督下所為,被上訴人不得請求賠償損害云云。然查:依證人 即上訴人公司前員工詹○○於另案審理時證稱:「(本件羊 角臂初胚模具生產過程中正道公司有無進行任何指揮、監督 、指示或修改?)他們有來看,圖面確認之後就照圖面做, 過程中有來催進度,但沒有指導我們要如何做模具。」、「 模具有繪圖,繪製完成之圖面有經過對方客戶端(即正道公 司)看過。該圖面為3D圖,無法列印提供給法院,要透過一 定的軟體才有辦法開啟看。3D圖是我做的,我在做的過程中 ,會與模具師傅(即副廠長)討論研究。」、「我們公司是 依照我們自行設計的圖面來生產模具。」(原審卷第181至1 83頁)。另證人即○○鍛造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於另案之 證述:「(正道公司交付圖說後,模具從設計至開發完成, 過程中正道公司或○○公司有無進行任何指導或監督?)我 們只要依據正道公司提供的2D、3D圖檔給我們,我們就可 以依照我們機械的性質進行開發。我知道正道公司提供的圖 說實際上是○○○公司交付的圖說,依照約定我們也不能做 任何更改,提供給我們的圖說一種是加工完成圖、另一種為 鍛胚圖(尚未加工完成的圖說),在我們完成模具開發這段 期間,正道公司或○○公司、○○○公司方面都不需要到我 們公司來進行指導或監督。」等語(原審卷第244至246頁) 。足見被上訴人雖對於上訴人開發製造之模具有確認、審核 等事,然此純係為確保上訴人所生產交付系爭羊角臂毛胚符 合規格及如期交貨,惟對於上訴人開發製造之模具並不具有 指揮、監督關係等情,應堪認定,上訴人所辯,自非可採。(4)上訴人雖另抗辯其依被上訴人交付之圖面生產模具,並以該 模具生產羊角臂毛胚樣品,經被上訴人員工簽名確認品質無 誤、經過半年後,始依被上訴人之指示大量生產,是羊角臂 毛胚樣品既已經被上訴人員工確認品質無誤,而羊角臂毛胚 樣品具有鍛造裂痕,則上訴人嗣後生產之羊角臂毛胚縱使具 有同樣的鍛造裂痕,亦屬符合兩造間關於羊角臂毛胚品質之 約定,被上訴人自不得主張上訴人生產之羊角臂毛胚具有鍛 造裂痕係屬瑕疵云云,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被上訴人對



於羊角臂毛胚樣品亦具有瑕疵,並不爭執(本院卷第120頁) ,且對於上訴人所提出羊角臂毛胚樣品有被上訴人員工簽名 之相片(本院卷第43頁),亦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惟羊角 臂毛胚之設計是否具有鍛造裂痕之瑕疵,非經儀器檢驗,難 以判斷其瑕疵,尚難僅以被上訴人員工於羊角臂毛胚樣品之 簽名,遽認被上訴人同意以該等有瑕疵之樣品作為兩造約定 系爭羊角臂毛胚之品質,而認為嗣後生產之產品,均不具有 瑕疵,上訴人所辯,尚難認為有理由。
2、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負有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1)按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 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 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 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有最高法院77年第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98年度台上字第1691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 按瑕疵給付之損害係指因給付本身之瑕疵而發生之損害;加 害給付則指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以外之損害,即履行 利益以外之損害,二者分別為民法第227條第1、2項所明定 。債務人負有依債務之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本旨而 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其範圍 兼及瑕疵給付所生損害及加害給付所生損害,亦有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可參。本件上訴人除 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亦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 履行責任。故被上訴人依據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主張上 訴人應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
(2)被上訴人因系爭羊角臂毛胚局部有鍛造裂痕生成之瑕疵,造 成羊角臂測試時發生斷裂情形,其為交付合格之羊角臂予○ ○○公司,祇得向○○鍛造公司另行採購羊角臂毛胚,並以 空運方式緊急將重新製作之羊角臂交貨予○○○公司,致受 有支出空運貨物運費及稅金共1,674,179元、補購羊角臂毛 胚之費用1,541,925元、新模具費504,000元、遭○○公司求 償489,865元,總計4,209,969元之損害,業據被上訴人提出 銓鈞公司電子郵件、其與○○鍛造公司所簽訂之零件採購基 本合約、向○○鍛造公司採購之採購單、美商優比速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收據、運費明 細、出口帳單、運費匯款明細、銓鈞公司索賠電子郵件及文 件、○○鍛造公司所開立之羊角臂統一發票、○○鍛造公司 所開立予被上訴人之模具費統一發票,及被上訴人公司開立 予銓鈞公司之模具費統一發票、銓鈞公司折讓證明單及被上 訴人開立予銓鈞公司之統一發票等件為證(原審卷第103至15 4頁)。衡之前揭損害,係屬上訴人因不完全給付對被上訴人



造成之加害給付所生之損害,被上訴人依據不完全給付之法 律關係,主張上訴人應賠償4,209,969元之損害,應屬有據 。至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未舉證有何空運之必要、被上訴 人與○○鍛造公司間之稅金應由○○○公司及○○公司負擔 ,並以國外進口稅金為證云云(原審卷第134頁背面、第136 頁、第137頁背面、第140頁)。惟被上訴人抗辯○○○公司 已就使用系爭羊角臂所組裝之三輪車做完新車發表,並預定 在103年9月15日正式量產上市等情,有被上訴人所提出銓鈞 公司於103年8月24日寄發之電子郵件,及兩造與銓鈞公司在 103年9月25日協調會之會議紀錄附卷可參(原審卷第114頁 、第271頁)。依上開電子郵件及會議紀錄之內容,足見被 上訴人於103年8月間始發現系爭羊角臂毛胚瑕疵,然同年9 月15日○○○公司預定正式量產上市,被上訴人為能依期履 約,不得已全部重做,而改向○○鍛造公司採購,並需等待 ○○鍛造公司開發完成模具、試模、修模、生產樣品、送樣 品至被上訴人及上游廠商檢驗合格等程序,均需花費若干時 日,再因海運運送所需時間過長,將會造成○○○公司組車 斷線,所需賠償斷線之費用金額必鉅,被上訴人為減輕自己 之遲延責任,實有緊急以空運出貨之必要,況被上訴人若無 遲延給付之情,實無願負擔高額之空運費用之可能。被上訴 人所額外支付運送○○鍛造公司所生產羊角臂予○○○公司 之空運費用,自屬上訴人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而得向上 訴人請求賠償。至稅金部分,買賣商品之貨物稅依法應由買 受人負擔,被上訴人為向○○鍛造公司訂購模具及採購羊角 臂毛胚,而負擔5﹪之貨物稅,亦係上訴人加害給付造成之 損害,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空言主張該等 稅金依商業慣例會由買受方即○○○公司及○○公司負擔云 云,自非可採。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請求 權,已逾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得向承攬人行使損 害賠償請求權之1年短期時效云云,惟兩造間所簽訂之系爭 採購契約,如前所述,既非承攬契約,上訴人之主張顯屬無 據。
(3)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受害人於事故之 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酷 ,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惟所謂被 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 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所受上開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係因上訴人開發完成之系爭羊角臂毛胚模具有瑕疵,導致 據以生產之羊角臂毛胚局部有鍛造裂痕,又不予修補上開瑕 疵,而造成被上訴人之損害。惟上訴人所生產之系爭羊角臂 毛胚交予被上訴人後,尚須被上訴人及其上游客戶銓鈞公司 、○○○公司層層檢查合格,始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採購並 量產。參以被上訴人於103年9月22日另向○○鍛造公司第1 次下單採購羊角臂毛胚,於同年10月22日及同年12月19日又 分別下單訂購3,000及2,000件羊角臂毛胚,有被上訴人提出 之採購單可參(原審卷第122至126頁),足見被上訴人在3 個月內已可檢測確認羊角臂毛胚之品質,始向○○鍛造公司 大量訂購羊角臂毛胚;反觀上訴人於102年6月7日間交付首 批羊角臂毛胚,第2次是同年12月23日,有採購單可按(原 審卷第97至98頁),時間間隔已經超過半年以上,被上訴人 對於系爭羊角臂毛胚之檢查,僅著重於外觀有無肉眼可見之 瑕疵,未能盡速以安裝於實車測試或以一切方式檢驗系爭羊 角臂毛胚是否符合其品質,使上訴人提早進行模具修改,卻 於之後持續下單要求上訴人大量製造系爭羊角臂毛胚後,遲 至103年8月間始發現瑕疵,期間長達1年有餘,若被上訴人 盡早發現瑕疵,或檢查時即以專業儀器檢查,即可避免本件 損害之發生,或是降低本件損害之程度,是被上訴人就系爭 羊角臂毛胚瑕疵所生之損害,為與有過失,且有相當因果關 係,應堪認定。本院斟酌兩造之上開過失情節及對於瑕疵發 生原因力之強弱,認被上訴人應負3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 至上訴人雖抗辯其於102年6月間即交付被上訴人首批少量羊 角臂毛胚,當時如被上訴人進行檢測,即得發現瑕疵而減少 損害,而其於102年6月前交付之羊角臂毛胚數量為200個, 僅占上訴人交付予被上訴人之羊角臂毛胚總數量2,856個之 百分之7,故被上訴人應負百分之96%之過失責任云云,惟 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賠償之部分,乃其因上訴人交付系爭羊角 臂毛胚產生瑕疵,另向○○鍛造公司訂貨及空運等產生之損 害結果,衡量兩造之過失比例,應依瑕疵之發生原因及被上 訴人怠於檢查瑕疵情節,而綜合評斷,尚非以上訴人交付產 品之數量比例為衡量,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並無理由。經過 失相抵後,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2,946,979 元(計算式:4,209,969×70 %=2,946,978元,元以下4捨5 入)。
(三)被上訴人得以其對上訴人之債務不履行債權金額2,946,979 元,與上訴人得向被上訴人請求之貨款債權金額1,541,925 元行使抵銷權:
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上訴人雖積欠上訴人自103年3月起至同 年8月止,向上訴人購買系爭羊角臂毛胚2,670件之貨款共1, 541,925元,惟被上訴人因上訴人所設計系爭羊角臂毛胚模 具瑕疵,導致模具生產系爭羊角臂毛胚有鍛造裂痕,造成被 上訴人損害,被上訴人因此對上訴人有2,946,978元之債權 ,其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得請求清償,被上訴人自得以前揭 債權,對積欠上訴人之貨款債務1,541,925元,行使抵銷權 。前揭買賣價金債權與同額之損害賠償債權相抵銷之結果, 上訴人貨款債權業已因抵銷而清償完畢,則上訴人再依民法 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前揭買賣價金,自屬無據 。
五、綜上所述,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系爭採購合約係買賣契約,上 訴人得請求之系爭羊角臂毛胚之貨款共1,541,925元,既經 被上訴人以對於上訴人上揭同額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債權 相抵銷,而清償完畢,則上訴人依民法買賣及承攬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649,3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 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 及所用之證據,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黃義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被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淑華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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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將頂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