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04號
TNHV,106,上,204,2018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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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劉文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春寶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8
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328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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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