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劉文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春寶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8
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328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
,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
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王浦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