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鄭豐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鐘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經原審
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7年1
月2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