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20號
TCHV,107,重上,20,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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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鄭豐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鐘間支付命令再審之訴事件,經原審
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8,81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本院於107年1
月29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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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