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鴻福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和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臺中市凱歌協會間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本院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之民國107 年1 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 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 條第1 、3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上午之言詞辯 論期日,因搭乘交通工具誤點,到庭時已經一造辯論結束開 庭,聲請人為瞭解相對人之攻防,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建上易字第25號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 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之 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2 項規 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處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爰併曉示,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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