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07年度,39號
TCHV,107,聲,39,2018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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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莫錫麟 
上列聲請人因海芙蓉飲食店與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國家
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之民國107年1月2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 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3項亦有明文。再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 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 覽卷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 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1條本文、第 242條第1項、第6項亦有明定。是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自得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交付法庭錄音。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 事件之參加人,由於法庭活動係為發現真實,便以錄音錄影 資料為準,而排除該筆錄記載之證據能力,但因條文規定判 決必須以筆錄為基礎,所以就必須聲請錄音錄影為主張或為 護法律上利益為必要,爰聲請交付本件民國(下同)107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為 輔助上訴人海芙蓉飲食店之參加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規定;復據聲請人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 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



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 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 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郁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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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