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號
抗 告 人 鄭豐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坤鐘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107年1
月29日本院所為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