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國字,106年度,1號
TCHV,106,重上國,1,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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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老建  國民
訴訟代理人 陳楷楨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昌和 
訴訟代理人 施滄明 
      賴順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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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