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國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老建 國民
訴訟代理人 陳楷楨
被上訴人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昌和
訴訟代理人 施滄明
賴順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