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6年度,290號
TCHV,106,上,290,2018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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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義際季
法定代理人 黃至敏 
上 訴 人 黃增煥 
      黃澧輝 
      黃光得 
      黃乙仁 
      黃金木 
      黃玲娟 
      黃坤榮 
      黃景彬 
      黃景山 
      黃景川 
      黃景松 
      黃建霖 
      黃永隆 
      黃永仲 
      黃永先 
      黃景良 
      黃景裕 
      黃榮發 
      黃圳島 
      黃景富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德盛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安盛黃安慶黃安炫黃安添、黃安
祥間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106年
度上字第2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8,922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46條之1第2項規定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 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對本院106年度上字 第29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1萬0,5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8,92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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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