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83號
TCHM,107,聲,583,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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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新洋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新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新洋前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58576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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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