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13號
TCHM,107,聲,513,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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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尹冀台
上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
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尹冀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尹冀台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6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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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