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412號
TCHM,107,聲,412,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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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水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水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水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 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 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 ,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 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 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 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 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7年2月21日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106 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 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麗 瑛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水土保持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併科新臺幣10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間某日 │100年5月7日至 │
│ │ │102年3月11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4年度偵字第4346號、 │105年度偵字第2618號 │
│ │105年度偵字第1814、 │ │
│ │2155號 │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106年度醫上訴字第440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6年6月13日 │106年4月18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595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20號 │
│決├──────┼───────────┼───────────┤
│ │判 決│106年7月11日 │107年1月10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罰 金 之 案 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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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6年度執字第3305號 │107年度執字第5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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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