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05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魏宏哲律師
被 告 鄧淑琴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07 年度上訴字第275 號),聲
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鄧淑琴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被告鄧淑琴(下稱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緝字第302 號判決,提起上訴,經 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事實,並有 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於民國107 年2 月8 日裁定羈押。茲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經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害人、被害人家 屬及檢察官之意見後,認被告羈押之原因雖仍存在,惟考量 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坦認犯行,且本件業已審結,相關事證均 已調查完畢,認雖被告曾有逃亡事實,然如能提出相當之保 證金,應足以擔保本件審判或執行之程序,而無繼續羈押之 必要,爰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