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林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
易字第3138號,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783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 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 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林澔上訴意旨雖仍否認傷害犯行,並辯稱案 發當時,係告訴人高耀宏持安全帽做勢毆打被告之妻王收圓 ,其出於防衛不法侵害,才出手推開告訴人,而非毆打告訴 人云云,且提出證人王收圓於105年7月間之產檢超音波影像 ,說明證人王收圓曾懷孕又流產之事實,佐證其確有防衛之 必要。惟查本件原審法院認定被告確有傷害犯行,及排除被 告所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阻卻不法等情,業經原審判決 詳為敍述,並引用認定所依憑之證據,其認定犯罪事實並未 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量刑亦屬允當,應予維持。被告 空言否認犯行,並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