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6年度,1318號
TCHM,106,金上訴,1318,2018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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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131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克强




選任辯護人 涂芳田律師
      何俊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克達




選任辯護人 李怡昕律師
      林瓊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峰



選任辯護人 施雅芳律師
      盧永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佳謀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羅閎逸律師
      許政璿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克强程克達林秀峰劉佳謀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程克强程克達林秀峰劉佳謀(下稱被告



程克强程克達林秀峰劉佳謀)前經本院認為涉犯銀行 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加重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犯罪所得 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等犯罪嫌疑重大,且係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執行,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106 年11月 24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復自107 年1 月24日起,第 二次延長羈押2 月,至107 年3 月23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於107 年3 月12日訊問上揭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 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 年3 月24日起,第三 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唐 中 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欣 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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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