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273號
TPHV,107,抗,273,2018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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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李宗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時化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
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
第93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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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