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273號
抗 告 人 李宗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時化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
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救字第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
雖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7 年3 月30日以107 年度聲字
第93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