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陳建進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林生全等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1 萬9720元,應徵裁判費1 萬8132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
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