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鳳榛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阮氏伶
訴訟代理人 邱一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黃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8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2號第一審判決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7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阮氏伶、黃種義應連帶給付張鳳榛逾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張鳳榛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阮氏伶之其餘上訴、張鳳榛之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阮氏伶上訴部分,由張鳳榛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阮氏伶、黃種義連帶負擔;關於張鳳榛上訴部分,由張鳳榛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 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 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 效力。本件上訴人張鳳榛起訴主張被上訴人阮氏伶及黃種義 為性行為,侵害張鳳榛之配偶權,請求連帶賠償所受損害, 經原審判決阮氏伶與黃種義應連帶給付張鳳榛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本息,雖僅阮氏伶一人提起上訴,然黃種義與阮 氏伶通姦行為之次數及張鳳榛請求賠償之金額是否合理仍存 有爭執,此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是依前開說明,阮氏伶 之上訴,形式上有利於黃種義之行為,其提起上訴之效力應 及於黃種義,爰併列黃種義為視同上訴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張鳳榛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種義為 張鳳榛之配偶,係義芳福州魚丸店之合夥股東,而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阮氏伶則係於義芳魚丸店擔任廚工。渠二人明知彼 此均為有配偶之人,仍於民國101年間通、相姦,於102年9 月生下訴外人阮○勝。張鳳榛經他人告知黃種義常偕阮○勝 出遊,懷疑渠二人有染,將黃種義及阮○勝之DAN檢體送驗
後,於104年8月5日確知阮○勝為渠二人通、相姦所生,乃 提出妨害家庭告訴,黃種義、阮氏伶二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5年度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詎 渠二人無視法院之判刑,仍持續通、相姦迄今,且同住於新 北市○○區○○街00巷00之0號6樓,足徵渠二人持續侵害張 鳳榛之配偶權,毫無悔意。渠二人通、相姦之期間長達數年 ,更因此育有一子,且黃種義對張鳳榛推說有性功能障礙, 因此十多年來未與張鳳榛有性生活,卻與阮氏伶發生100次 性行為,張鳳榛精神上飽受折磨,導致有精神衰弱、憂鬱症 狀。衡諸黃種義有多筆不動產及大筆存款,每月有30-40萬 元收入,資力高達上億元,而阮氏伶自黃種義受贈400萬元 ,其中200萬元已匯至越南,其餘200萬元經張鳳榛聲請為假 扣押中。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請求渠二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 1,000萬元。並聲明:阮氏伶、黃種義應連帶給付張鳳榛1,0 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上訴人之答辯: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阮氏伶辯以:阮氏伶在越南僅有國小學歷 ,對於臺灣之社會法治認知較為欠缺,現今打零工單獨育養 一子阮○勝(102年9月生),經濟上實有困難。遭張鳳榛聲 請假扣押之200萬元,其中多數為前夫楊長潔所賺,作為兩 人規劃生育小孩所需之養育費用,此外阮氏伶並無其他財產 ,確實經濟狀況不佳,張鳳榛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1,000萬 元,實非阮氏伶所能負擔,請求酌減至20萬元以內。又張鳳 榛於黃種義所駕駛計程車內竊錄阮氏伶與黃種義二人之對話 內容,侵害渠二人之隱私權,並涉犯刑法妨害祕密罪嫌,所 違法蒐集之證據不具證據能力。張鳳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範圍僅限於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即阮氏伶、黃種義 於101年間在臺北市西門町發生性行為一次,故張鳳榛所提 104年至105年間之錄音檔及照片,主張渠二人於上開期間之 通姦行為,與刑事庭移送之犯罪事實無關等語。並聲明:⑴ 張鳳榛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黃種義則辯以:僅承認與被告阮氏伶 通姦一次,因阮○勝為黃種義之子,黃種義負有扶養義務, 故需與阮氏伶保持聯絡,惟無不當之關係。張鳳榛於黃種義 所駕駛計程車內竊錄之對話內容,侵害渠二人之隱私權,並 涉犯刑法妨害祕密罪嫌,張鳳榛違法蒐集之證據不具證據能 力。再張鳳榛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僅限於刑事判決
認定之犯罪事實,即渠二人於101年間在臺北市西門町發生 性行為一次,故張鳳榛所提104年至105年間之錄音檔及照片 ,主張渠二人於上開期間之通姦行為,與刑事庭移送之犯罪 事實無關。又黃種義高職畢業,現擔任娃娃車司機,月薪2 萬5,000元,黃種義於104年過年前已非義芳魚丸店之股東, 不能再自該店分得任何金錢,張鳳榛稱黃種義之資力高達上 億元並非事實,張鳳榛所聲請假扣押之黃種義財產(即存款 1300萬餘元及不動產乙處),乃為黃種義之全部財產,黃種 義收入微薄,尚須扶養老母及幼子,張鳳榛請求賠償1,000 萬元,顯然過高等語。並聲明:⑴張鳳榛之訴駁回。⑵如受 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為張鳳榛一部勝、敗之判決,即判命阮氏伶、黃種義應 連帶給付張鳳榛200萬元本息,並駁回其餘800萬元本息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兩造各就原判決不利部分,聲明不服,並 各自提起上訴。張鳳榛之上訴及答辯聲明:(一)原判決駁回 張鳳榛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阮氏 伶、黃種義應再連帶給付800萬元,及105年6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阮氏伶之上訴駁回。阮氏 伶之上訴及答辯聲明:(一)原判決不利阮氏伶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張鳳榛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三)張鳳榛 之上訴駁回。黃種義之答辯聲明:張鳳榛之上訴駁回。四、張鳳榛主張其與黃種義於76年8月8日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 續等情,乃為阮氏伶、黃種義所不爭執,堪予認定。惟張鳳 榛主張阮氏伶與黃種義間婚外情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 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阮氏伶、 黃種義連帶賠償慰撫金1,000萬元本息等情,則為渠二人所 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雖 僅就阮氏伶、黃種義二人於101年底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某 旅館發生性行為一次,分別判處渠二人有期徒刑肆月,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業已敘及黃種義於張鳳榛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時,仍持續侵害張鳳榛之配偶權,請求之原因事 實非僅針對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行為,雖刑事庭將附帶民事訴 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以刑事部分宣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 ,惟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該訴訟即為獨立民事訴訟 。張鳳榛已於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就刑事判決認定以外之事 實,追加主張渠二人自104年7月起至105年12月底,在車上 通姦、約會出遊,共同住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之0 號6樓等不法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請求損害賠償1,000萬元 ,因張鳳榛追加主張阮氏伶、黃種義自104年7月起至105年
12月底之侵害配偶權事實,與張鳳榛起訴時所主張阮氏伶、 黃種義共同居住持續侵害張鳳榛之配偶權,二者基礎事實同 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張鳳榛訴 之追加為合法。是本件審理阮氏伶、黃種義二人侵權行為之 事實,除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 事實外,尚包含張鳳榛所主張自104年7月起至105年12月底 ,在車上通姦、約會出遊,共同住於新北市○○區○○街00 巷00之0號6樓等事實,合先敘明。
(二)張鳳榛在黃種義駕駛之計程車上所錄得阮氏伶與黃種義之對 話錄音檔,有民事證據能力:
⑴按訴訟權之保障與隱私權之保護,兩者有發生衝突可能, 如因侵害隱私權而取得之證據,或以不法方式取得之證據 ,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問題。在民刑事訴 訟程序應以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民事訴訟程序 ,對立之兩造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 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並無刑事訴訟中兩造不對等可 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 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不應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 排除法則之援用。依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 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被害人舉證不易。在此前 提下,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 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 取得之證據排除方面,即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 原則以定。亦即對於違反實體法所取得之證據應否禁止於 訴訟程序中被利用,應探求被違反之法規範所欲保護之法 益,及違法取證者於訴訟上利用該證據之程序利益,加以 權衡後決定之。若依利益權衡,認為證據利用具有正當化 基礎者(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真實發現之舉證利益顯 然重大),則應認該項證據得以被利用(參姜世明著新民事 證據法論,98年11月修訂三版)。
⑵阮氏伶、黃種義雖抗辯張鳳榛提出之錄音檔,係未經同意 非法竊錄云云。經查,雖張鳳榛未得阮氏伶、黃種義同意 在黃種義駕駛之計程車上竊錄渠二人之對話記錄,惟上開 對話內容涉及侵害張鳳榛之配偶身分權益,且渠二人私下 幽會之情形,若不以此方式竊錄,於訴訟上根本難以舉證 ,是張鳳榛之竊錄行為,出於防衛權益所必須,衡量其侵 犯阮氏伶、黃種義隱私之情形,係因黃種義要求張鳳榛需 抓姦在床提出證據,始於黃種義所駕駛之計程車上放置錄 音筆竊錄(見原審卷二第15頁),並非在渠二人住家中安裝 竊錄設備,且該對話內容出自阮氏伶、黃種義自由意志為
之,並未過度侵害渠二人之隱私,是其手段符合比例原則 ,應可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證據,阮氏伶、黃種義抗辯錄 音檔無證據能力云云,尚無可採。
(三)阮氏伶、黃種義之行為構成侵害張鳳榛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 法益之侵權行為: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 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 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 以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 內容之權利。職是,如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其 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 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不得謂非有 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茍配偶確 因此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 償。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 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 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 之。
⑵經查,張鳳榛主張阮氏伶、黃種義於101年間通、相姦, 兩人因此生有一子阮○勝,並經新北地院各判處有期徒刑 4月等情,乃為阮氏伶、黃種義所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 第189頁),且有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 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9-11頁),堪可認定。 ⑶至張鳳榛主張阮氏伶、黃種義持續侵害其配偶權,多次在 車上為性行為一情,業據張鳳榛提出錄音檔、照片為據, 而阮氏伶、黃種義皆自認錄音檔確實為渠二人之聲音,照 片中所拍攝之人亦為渠二人,NV5-726號機車係黃種義所 有(見本院卷第283-284頁),堪可認定張鳳榛所提出之照
片及錄音檔確為阮氏伶、黃種義無誤。而觀諸張鳳榛所提 出之錄音譯文(日期及節錄之對話內容如附表所示),可明 阮氏伶、黃種義二人於計程車上談及性交經驗已有100次 、黃種義撫摸阮氏伶之乳房或互相吸吮對方之性器官,在 車內為性交呻吟,更論及兩人關係已持續七、八年等情, 則足認渠二人通、相姦實則長達多年,未曾斷絕彼此不當 之男女關係,且迄至104年12月13日止仍有為性行為,兩 人侵害上訴人之配偶權之情節嚴重。是渠二人辯稱僅有刑 事判決認定之性行為1次云云,要無可取。
⑷又審諸張鳳榛所拍攝自104年10月23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 止間之照片,可明於上開期間,渠二人有下列行為:①共 乘機車,黃種義將阮氏伶之手放於自己腰部,阮氏伶緊貼 黃種義之背部摟住黃種義之腰部(見原審卷一第97頁);② 凌晨時分多次攝得黃種義所騎乘之機車停放於阮氏伶位於 新北市○○區○○街00巷00之0號住處1樓(見原審卷一第 99-100頁、第110頁、第114-115頁、第118頁、第120-122 頁、第124頁、第126頁);③張鳳榛帶同警察前往阮氏伶 住處,黃種義自阮氏伶房間走出避於陽台(見原審卷一第 101-103頁);④兩人同遊青年公園,共同分食,狀為親暱 (見原審卷一第104頁);⑤在停車場內牽手(見原審卷一第 109頁);⑥黃種義於凌晨時分拜訪阮氏伶(見原審卷一第 117頁);⑦多次外出共同前往青年公園停車場取車(見原 審卷一第119頁、第131-132頁);⑧帶同警察前往阮氏伶 住處,黃種義坐於阮氏伶床上(見原審卷一第127頁);⑨ 同遊青年公園對街市場,阮氏伶摟住黃種義腰部(見原審 卷一第129頁)等情。而渠二人育有一子阮○勝,黃種義固 應負起扶養之責任,然黃種義多次於凌晨時分前往阮氏伶 之住處,且兩人出遊同行或牽手或摟腰,甚且張鳳榛於10 5年6月4日凌晨偕警前往抓姦,見黃種義自阮氏伶房間走 出,復於105年11月30日凌晨再次偕警前往抓姦,見黃種 義坐於阮氏伶床上,上情顯然業已逾越探視阮○勝之目的 ,兩人顯然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以外之不當男女情誼,足以 破壞張鳳榛與黃種義間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則張鳳榛主 張阮氏伶、黃種義迄至105年12月31日仍持續侵害張鳳榛 之配偶權,堪可採信。
(四)張鳳榛請求阮氏伶、黃種義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金額以11 0萬元本息為允當:
⑴按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 大」規定,此不法侵害行為並不以侵權行為人間有通姦、 相姦為限,且情節是否重大,應視個案侵害程度、損害狀
況、被害人之痛苦程度及忍受能力等個別情事,客觀判斷 之。又所謂「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 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 關係定之;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 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 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臺上字第1221號 、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經查,張鳳榛為家庭主婦、財產總額為73萬0,330元(見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黃種義任職司機,有 不動產汽車股票,103年度財產總額為1,105萬2,725元( 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阮氏伶104年度利 息所得為1萬7,561元(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本院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以及阮 氏伶、黃種義發生性行為之次數甚多,並因通姦育有一子 ,而經張鳳榛發現阮○勝與黃種義有血緣關係提起刑事告 訴後,檢察官於105年3月22日偵結起訴(見原審卷一第11 頁),兩人未見警惕,無憚於刑事之訴追,猶持續交往約 會維持不當男女之情誼,且張鳳榛屢次偕警抓姦,渠二人 之態度未有所悔意,反對張鳳榛及女兒語出不善,更因此 導致張鳳榛與黃種義分居,侵害張鳳榛之家庭圓滿情節甚 巨(見原審卷一第128頁、卷二第1825頁)等一切情狀,認 張鳳榛得請求阮氏伶、黃種義連帶賠償之非財產上之損害 ,以110萬元為允當,逾此範圍,則不應准許。 ⑶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依上開規定,張鳳榛請求阮 氏伶、黃種義連帶給付上開應賠償金額自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7日起算(見原審簡附民卷第 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當, 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張鳳榛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黃種義、阮氏伶 連帶給付110萬元及自10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阮氏伶、黃 種義應連帶如數給付,核無不合,阮氏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 訴。至於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阮氏伶、黃種義敗訴 之判決,尚有未洽,阮氏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 示。另其他不應准許部分(即張鳳榛請求阮氏伶、黃種義應 再連帶給付800萬元本息部分),原判決為張鳳榛敗訴之諭 知,核無不合,張鳳榛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詳予 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張鳳榛之上訴為無理由,阮氏伶之上訴為一 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 1項、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張鳳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阮氏伶、黃種義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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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音日期 │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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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7/02 │黃:...你搬了我還比較自由啦。.│原審卷一│
│ │ ..每天去找你 │第138頁 │
│ │阮:但是我愛你還是有欸。..沒有│ │
│ │ 變吶,還是一樣很深,每天都│ │
│ │ 想到你... │ │
│ │ │ │
│ │黃:很久沒有這樣沒有跟你這樣..│ │
│ │阮:好久沒跟你這樣 │ │
│ │ │ │
│ │黃:不愛我了。 │ │
│ │阮:不會拉每天都想著你,我不會│ │
│ │。... │ │
│ │ │ │
│ │黃:好久沒摸了。 │ │
│ │阮:...我還就心裡想沒有動,它 │ │
│ │ 怎麼受得了。 │ │
│ │黃:對阿,它現在被你摸起來。 │ │
│ │ │ │
├──────┼───────────────┼────┤
│104/07/11 │黃:特別摸妹妹。 │原審卷一│
│ │阮:...每天都會開車,是妹妹都 │第139- │
│ │ 摸的很爛了。... │140頁 │
│ │ │ │
│ │黃:好久沒搓你妹妹喔。 │ │
│ │ │ │
│ │黃:...插進去一下子就出來了 │ │
│ │ │ │
│ │黃:硬起來了,等下受不了... │ │
│ │阮:對阿,硬起來了。 │ │
│ │黃:我又想搓你妹妹,用妹妹搓阿│ │
│ │ ,你要怎麼辦? │ │
│ │ │ │
│ │黃:A片拉,我把它傳給你,你會 │ │
│ │ 想。 │ │
│ │阮:嘿嘿嘿嘿...好啦 │ │
│ │黃:還是不要看,上次那個看了你│ │
│ │ 記會做了。 │ │
├──────┼───────────────┼────┤
│104/07/14 │阮:...真搞一百次了... │原審卷一│
│ │黃:搞好久喔。 │第141頁 │
│ │ │ │
│ │黃:她還不承認是她的錯。她還稱│ │
│ │ 就是因為你的關係。 │ │
│ │阮:是我? │ │
│ │阮:奇怪欸,我跟你關係已經七年│ │
│ │ 八年了,我會怎樣 │ │
├──────┼───────────────┼────┤
│104/07/16 │阮:來我來幫你 │原審卷一│
│ │黃:好久沒有吸你奶 │第142頁 │
│ │阮:也沒... │ │
│ │黃:多久沒吸? │ │
│ │阮:一個月都還沒到。 │ │
├──────┼───────────────┼────┤
│104/08/21 │黃:準備要進來了。 │原審卷一│
│ │阮:(喘氣聲)好好舒服...(吸吮聲│第143頁 │
│ │) │ │
├──────┼───────────────┼────┤
│104/09/14 │阮:弟弟有硬欸。 │原審卷一│
│ │黃:當然有硬阿。 │第149- │
│ │阮:我以為你已經不行了。 │150頁 │
│ │黃:怎麼可能。 │ │
│ │ │ │
│ │黃:要搞一搞。 │ │
│ │阮:(吸吮聲)..好像我再吸吸,把│ │
│ │ 它吸... │ │
│ │ │ │
│ │黃:很爽喔? │ │
│ │阮:爽阿。 │ │
│ │ │ │
│ │阮:輕輕,不要太大力,..這樣的│ │
│ │ 感覺很好 │ │
│ │ │ │
│ │黃:受不了了,出來了。 │ │
│ │ │ │
├──────┼───────────────┼────┤
│104/09/18 │黃:你可以吸弟弟,我會想阿,好│見原審卷│
│ │ 想喔。 │一第154 │
│ │ │-158頁 │
│ │黃:好爽喔。 │ │
│ │ │ │
│ │(吸吮聲) │ │
│ │阮:你弟弟前幾天不是用過了?還│ │
│ │ 要是...還這麼硬? │ │
│ │ │ │
│ │黃:出來了。 │ │
│ │ │ │
│ │阮:上次我吃了一顆藥,現在再吃│ │
│ │ 嗎? │ │
│ │ │ │
│ │黃:還是吃好了,這樣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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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2/13 │黃:...欸太久了,我受不了了(呻│見原審卷│
│ │ 吟聲) │一第168-│
│ │阮:怎樣? │169頁 │
│ │黃:你再大力一點...我就快出來 │ │
│ │ 了 │ │
│ │ │ │
│ │黃:再吸一次。 │ │
│ │阮:還要再吸... │ │
│ │黃:好想喔。 │ │
│ │ │ │
│ │黃:....喔好爽,這一根沒有你吸│ │
│ │ 怎麼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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