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被上訴人 徐振惠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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