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06年度,33號
TPHV,106,勞上易,33,201803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律師
複代理人  俞百羽律師
被上訴人  徐振惠
訴訟代理人 許隨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1/1頁


參考資料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